網站導航
        當前位置 : 首頁 > 資訊中心 > 法律法規 > 《國家林業局關于授權森林公安機關代行行政處罰權的決定》,廢止!
        《國家林業局關于授權森林公安機關代行行政處罰權的決定》,廢止!
        發布日期:2022-11-18 11:08:06

              11月8日,自然資源部部長王廣華簽署第9號部令,公布《自然資源部關于第四批廢止的部門規章的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為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信訪工作條例》,推進政府職能轉變和深化“放管服”改革,自然資源部對自然資源和林草領域部門規章進行了清理,決定廢止以下部門規章:

              《國土資源信訪規定》(2002年5月9日國土資源部令第12號公布根據2006年1月4日國土資源部令第32號修改);

              《沿海國家特殊保護林帶管理規定》(1996年12月9日林業部令第11號公布根據2011年1月25日國家林業局令第26號修改);

             《林業行政執法證件管理辦法》(1997年1月6日林業部令第12號公布);

             《國家林業局關于授權森林公安機關代行行政處罰權的決定》(1998年6月26日國家林業局令第1號公布);

             《林木和林地權屬登記管理辦法》(2000年12月31日國家林業局令第1號公布根據2011年1月25日國家林業局令第26號修改);

             《林業統計管理辦法》(2005年6月1日國家林業局令第15號公布);

             《國家林業局產品質量檢驗檢測機構管理辦法》(2007年11月30日國家林業局令第24號公布根據2015年4月30日國家林業局令第37號修改);

            《林業固定資產投資建設項目管理辦法》(2015年3月30日國家林業局令第36號公布)。

        來源:國家林業和草原局政府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