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無授權不可為,法定職責必須為”。近年來,中共中央、國務院要求政府部門實行行政權責清單動態管理,因法律、法規及規章等設定依據新立、修訂、廢止,導致原實施依據發生變化的,或者國務院決定調整或取消的,均應納入動態調整范圍。
本文擬盤點梳理2022年“放管服”改革引發的公安行政罰款變化,為權責清單動態調整提供參考性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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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加4個罰款事項
2022年3月29日國務院公布了《國務院關于修改和廢止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其中涉及到公安機關的行政法規有《保安服務管理條例》《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管理條例》《旅館業治安管理辦法》,均自2022年5月1日起實施。增加的罰款事項具體體現在:
《保安服務管理條例》共修改6條,主要圍繞取消有關保安培訓的許可審批進行,變行政許可為備案管理。因此不能再適用《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四條第一款第三項和第二款規定按照“未獲公安許可擅自經營(保安培訓)”作出處罰決定。
增加了對未按規定進行備案或者辦理變更等三種情形的處罰,即第四十七條規定:“從事保安培訓的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并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按照本條例的規定進行備案或者辦理變更的;
(二)不符合本條例規定條件的;
(三)隱瞞有關情況、提供虛假材料或者拒絕提供反映其活動情況的真實材料的;
(四)未按照本條例規定開展保安培訓的?!?
《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管理條例》共修改2條,主要對第十一條原先的“信息網絡安全審核批準”修改為“申請人承諾符合信息網絡安全審核條件,并經公安機關確認當場簽署承諾書……”;同時增加對“文化行政部門發放《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的情況或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擬開展經營活動的情況,應當向同級公安機關通報或報備”。
據此在罰則中增加一條,作為第三十二條:“公安機關應當自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正式開展經營活動20個工作日內,對其依法履行信息網絡安全職責情況進行實地檢查。檢查發現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未履行承諾的信息網絡安全責任的,由公安機關給予警告,可以并處15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門吊銷《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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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1個罰款事項
2022年8月12日,國務院網站發布《國務院關于取消和調整一批罰款事項的決定》(國發〔2022〕15號,以下簡稱《決定》),取消了公安、交通運輸、市場監管領域29個罰款事項。
《決定》取消的公安機關罰款事項為:“對未領取特種行業許可證收購生產性廢舊金屬的罰款”。該罰款設定依據為《廢舊金屬收購業治安管理辦法》第四條第一款、第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罰款事項取消后的替代監管措施為:有關行政許可取消后改為備案管理,對違反備案管理的行為規定相對較輕的處罰。
實際上,早在2002年11月《國務院關于取消第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02]24號)即取消了設立生產性廢舊金屬收購企業特種行業許可,公安機關對廢舊金屬收購業統一實行備案制。
因此,《廢舊金屬收購業治安管理辦法》第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未領取特種行業許可證收購生產性廢舊金屬的,予以取締,沒收非法收購的物品及非法所得,可以并處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早已形同虛設,實踐中不能據此再作出罰款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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罰款調整變化的背景及趨勢
上述罰款的變化,無論是由于行政法規的修改還是國務院的決定,均是國家為了推進“放管服”改革、“證照分離”改革,進一步優化營商環境而開展的清理工作。
取消調整罰款事項,國務院明確了“三個一律”的清理標準,即:
下一步,公安機關要堅持放管結合,轉變監管工作理念,堅決杜絕“不批不管”“只批不管”“嚴批寬管”等問題,不斷提高事中事后監管的針對性和有效性。要通過“雙隨機、一公開”監管等方式,制定隨機抽查工作細則,加強監管部門信息共享,逐步實現跨部門聯合監管。要加強對特種行業的治安管理,及時化解風險隱患,發現違法犯罪活動依法查處。
作者:常青不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