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機關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
發文日期2022年12月22日
時效性現行有效
施行日期2022年12月22日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依法妥善辦理輕傷害案件的指導意見
(2022年12月22日發布)
為全面貫徹習近平法治思想,踐行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理念,落實寬嚴相濟刑事政策,提升輕傷害案件辦案質效,有效化解社會矛盾,促進社會和諧穩定,實現辦案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統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等有關規定,制定本意見。
一、基本要求
(一)堅持嚴格依法辦案。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要嚴格遵循證據裁判原則,全面、細致收集,固定、審查、判斷證據,在查清事實、厘清原委的基礎上依法辦理案件,要堅持“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證明標準,正確理解與適用法律,準確把握罪與非罪。此罪與彼罪的界限,慎重把握逮捕、起訴條件。
(二)注重矛盾化解,訴源治理,輕傷害案件常見多發,如果處理不當,容易埋下問題隱患或者激化矛盾。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辦理輕傷害案件,要依法用足用好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刑事和解制度和司法救助制度,把化解矛盾、修復社會關系作為履職辦案的重要任務。要充分借助當事人所在單位、社會組織、基層組織、調解組織等第三方力量,不斷創新工作機制和方法,促進矛盾糾紛解決以及當事人和解協議的有效履行。
(三)落實寬嚴相濟刑事政策。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要以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為指導,對因婚戀、家庭、親友、鄰里、同學、同事等民間矛盾糾紛或者偶發事件引發的輕傷害案件,結合個案具體情況把握好法理情的統一,依法少捕慎訴慎押;對主觀惡性大、情節惡劣的輕傷害案件,應當依法從嚴懲處,當捕即捕、當訴則訴。
二、依法全面調查取證、審查案件
(四)堅持全面調查取證。公安機關應當注重加強現場調查走訪,及時、全面、規范收集、固定證據。建立以物證、勘驗筆錄、檢查筆錄、視聽資料等客觀性較強的證據為核心的證據體系,避免過于依賴言詞證據定案,對適用刑事和解和認罪認罰從寬的案件,也應當全面調查取證,查明事實。
(五)堅持全面審查案件。人民檢察院應當注重對案發背景、案發起因、當事人的關系、案發時當事人的行為、傷害手段、部位、后果、當事人事后態度等方面進行全面審查,綜合運用鑒定意見、有專門知識的人的意見等,準確認定事實,辨明是非曲充。
(六)對鑒定意見進行實質性審查。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要注重審查檢材與其他證據是否相互印證、文書形式、鑒定人資質、檢驗程序是否規范合法、鑒定依據、方法是否準確,損傷是否因既往傷病所致,是否及時就醫,以及論證分析是否科學嚴謹,鑒定意見是否明確等。需要對鑒定意見等技術性證據材料進行專門審查的,可以按照有關規定送交檢察,偵查技術人員或者其他有專門知識的人進行審查并出具審查意見。對同一鑒定事項存在兩份以上結論不同的鑒定意見或者當事人對鑒定結論有不同意見時,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要注意對分歧點進行重點審查分析,聽取當事人,鑒定人,有專門知識的人的意見,開展相關調查取證,綜合全案證據決定是否采信。必要時,可以依法進行補充鑒定或者重新鑒定。
(七)準確區分罪與非罪。對被害人出現傷害后果的,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判斷犯罪嫌疑人是否構成故意傷害罪時,應當在全面審查案件事實、證據的基礎上,根據雙方的主觀方面和客觀行為準確認定,避免“唯結果論”“誰受傷誰有理”。如果犯罪嫌疑人只是與被害人發生輕微推搡,拉扯的,或者為擺脫被害人拉扯或者控制而實施甩手、后退等應急、防御行為的,不宜認定為刑法意義上的故意傷害行為。
(八)準確區分尋釁滋事罪與故意傷害罪,對出現被害人輕傷后果的案件,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要全面分析案件性質,查明棠件發生起因、犯罪嫌疑人的動機、是否有涉黑涉惡或者其他嚴重情節等,依法準確定性,不能簡單化辦案,一概機械認定為故意傷害罪。犯罪嫌疑人無事生非、借故生非,隨意毆打他人的,屬于“尋釁滋事”,構成犯罪的,應當以尋釁滋事罪依法從嚴懲處。
(九)準確區分正當防衛與互毆型故意傷害。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要堅持主客觀相統一的原則,綜合考察案發起因、對沖突升級是否有過錯、是否使用或者準備使用兇器、是否采用明顯不相當的暴力,是否糾集他人參與打斗等客觀情節,準確判斷犯罪嫌疑人的主觀意圖和行為性質。因瑣事發生爭執,雙方均不能保持克制而引發打斗,對于過錯的一方先動手且手段明顯過激,或者一方先動手,在對方努力避免沖突的情況下仍繼續侵害,還擊一方造成對方傷害的,一般應當認定為正當防衛。故意挑撥對方實施不法侵害,借機傷害對方的,一般不認定為正當防衛。
(十)準確認定共同犯罪。二人以上對同一被害人共同故意實施傷害行為,無論是否能夠證明傷害結果具體由哪一犯罪嫌疑人的行為造成的,均應當按照共同犯罪認定處理,并根據各犯罪嫌疑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情節等追究刑事責任。犯罪嫌疑人對被害人實施傷害時,對雖然在場但并無傷害故意和傷害行為的人員,不能認定為共同犯罪。對雖然有一定參與但犯罪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的,可以依法作出不起訴處理。對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作出不起訴處理。
三、積極促進矛盾化解
(十一)充分適用刑事和解制度。對于輕傷害案件,符合刑事和解條件的,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可以建議當事人進行和解,并告知相應的權利義務,必要時可以提供法律咨詢,積極促進當事人自愿和解。當事人雙方達成和解并已實際履行的,應當依法從寬處理,符合不起訴條件的,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被害人事后反悔要求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責任或者不同意對犯罪嫌疑人從寬處理的。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應當調查了解原因,認為被害人理由正當的,應當依法保障被害人的合法權益:對和解系自愿、合法的,應當維持已作出的從寬處理決定。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開展刑事和解工作的相關證據和材料,應當隨案移送。
(十二)充分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應當向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告知認罪認罰從寬制度,通過釋明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法律規定,鼓勵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賠償損失、賠禮道歉,促成當事人矛盾化解,并依法予以從寬處理。
(十三)積極開展國家司法救助。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對于符合國家司法救助條件的被害人,應當及時開展國家司法救助。在解決被害人因該案遭受損傷而面臨的生活急迫困難的同時,促進矛盾化解。
(十四)充分發揮矛盾糾紛多元化解工作機制作用。對符合刑事和解條件的,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要充分利用檢調、公調對接機制,依托調解組織,社會組織,基層組織,當事人所在單位及同事、親友、律師等單位、個人,促進矛盾化解、糾紛解決。
(十五)注重通過不起訴釋法說理修復社會關系。人民檢察院宣布不起訴決定,一般應當在人民檢察院的宣告室等場所進行。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也可以到當事人所在村、社區、單位等場所宣布,并邀請社區、單位有關人員參加。宣布不起訴決定時,應當就案件事實、法律責任、不起訴依據、理由等釋法說理。對于犯罪嫌疑人系未成年人的刑事案件。應當以不公開方式宣布不起訴決定,并結合案件具體情況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予以訓誠和教育。
四、規范落實少捕慎訴慎押刑事司法政策
(十六)依法準確把握建捕標準,輕傷害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具有認罪認罰,且沒有其他犯罪嫌疑,與被害人已達成和解協議并履行賠償義務;系未成年人或者在校學生,本人確有悔罪表現等情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經審查認為犯罪嫌疑人不具有社會危險性的,公安機關可以不再提請批準逮捕,人民檢察院可以作出不批捕的決定。犯罪嫌疑人因其傷害行為致使當事人雙方矛盾進一步激化??赡軐嵤┬碌姆缸锘蛘呔哂衅渌麌乐厣鐣kU性情形的,人民檢察院可以依法批準逮捕。
(十七)依法準確適用不起訴。對于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犯罪嫌疑人具有本意見第十六條第一款規定情形之一,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的,可以依法作出不起訴決定。對犯罪嫌疑人自愿認罪認罰,愿意積極賠償,并提供了擔保,但因被害人賠償請求明顯不合理,未能達成和解諒解的,一般不影響對符合條件的犯罪嫌疑人依法作出不起訴決定。
(十八)落實不起訴后非刑罰責任。人民檢察院決定不起訴的輕傷害案件,可以根據案件的不同情況,對被不起訴人予以訓誠或者責令具結悔過、賠禮道歉、賠償損失,被不起訴人在不起訴前已被刑事拘解,逮捕的,或者當事人雙方已經和解并承擔了民事賠償責任的,人民檢察院作出不起訴決定后,一般不再提出行政拘留的檢察意見。
(十九)依法開展羈押必要性審查。對于已經批準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當事人達成刑事和解,沒有繼續羈押必要的,人民檢察院應當依法釋放、變更強制措施或者建議公安機關、人民法院釋放、變更強制措施。
(二十)對情節惡劣的輕傷害案件依法從嚴處理。對于雖然屬于輕傷害案件,但犯罪嫌疑人珍果涉惡的,雇兇傷害他人的,在被采取強制措施或者刑罰執行期間傷害他人的,犯罪動機、手段惡劣的,傷害多人的,多次傷害他人的,傷害未成年人,老年人、孕婦、殘疾人及醫護人員等特定職業人員的,以及其有累犯等其他惡劣情節的,應當依法從嚴懲處。
五、健全完善工作機制
(二十一)注重發揮偵查監督與協作配合機制的作用。辦理輕傷害案件,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要發揮偵查監督與協作配合辦公室的作用,加強案件會商與協作配合,確保案件定性、法律適用準確:把矛盾化解貫穿偵查、起訴全過程,促進當事人達成刑事和解,協同落實少捕慎訴慎押刑事司法政策;共同開展類案總結分析。剖析案發原因,促進犯罪預防,同時要注意查找案件辦理中存在的問題,強化監督制約,提高辦案質量和效果。對于不批捕、不起訴的犯罪嫌疑人,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要加強協作配合,并與其所在單位、現居住地村(居)委會等進行溝通,共同做好風險防范工作。
(二十二)以公開聽證促進案件公正處理。對于事實認定、法律適用、案件處理等方面存在較大爭議,或者有重大社會影響,需要當面聽取當事人和鄰里、律師等其他相關人員意見的案件,人民檢察院擬作出不起訴決定的,可以組織聽證,把事理、情理、法理講清說透,實現案結事了人和。對其他擬作不起訴的,也要堅持“應聽盡聽”。辦理審查逮捕,審查延長偵查羈押期限,需押必要性審查案件的聽證,按照《人民檢察院羈押聽證辦法》相關規定執行。
六、附則
(二十三)本意見所稱輕傷害案件,是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損傷程度達到《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標準》輕傷標準的案件。
(二十四)本意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